民办非企业单位:是指依据《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,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部门民政部门核准登记,领取《民非企业单位(法人)登记证书》的;或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,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民非企业单位。
包括:
1、民教育单位。如民幼儿园,民小学、中学、学校、学院、大学,民专修(进修)学院或学校,民培训(补习)学校或中心等;
2、民生物卫生单位。如民门诊部(所)、医院、康复、保健、卫生、疗养院(所)等;
3、民文化单位。如民艺术表演团体、文化馆(活动中心)、图书馆(室)、博物馆(院)、美术馆、画院、名人纪念馆、收藏馆、艺术研究院(所)等;
4、民科技单位。如民科学研究院(所、中心)、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、科技服务中心、技术评估所(中心)等;
5、民体育单位。如民体育俱乐部、体育场、馆、院、社、学校等;
6、民劳动服务单位。如民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,民职业介绍所等;
7、民民政福利单位。如民福利院、敬老院、托老所、老年公寓、婚姻介绍所、社区服务中心(站)等;
8、民社会中介服务单位。如民评估咨询服务中心(所)、信息咨询调查中心(所)、人才交流中心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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