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能不能在住宅注册个体户?
上海省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、设计、创作及其他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,可将城乡居(村)民住宅直接申请登记为住所(经营场所)。其他将住宅申请登记为住所(经营场所)的,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(居委会)或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。个体工商户请到经营地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。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窗口登记或网上登记的方式。网上登记请登录上海红盾信息网网上登记系统,按照网上登记系统要求办理业务。办理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、证件、表格请登录上海红盾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查询下载。你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中,遇到不明白的问题,请与经营地工商所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联系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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